关于我们

质量为上、信誉为上,全心全意为委托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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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us
关于银润工程管理

  河南银润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位于河南省济源市泉水湾5号楼101室。公司服务范围专注于工程招投标代理、政府采购、工程造价、全过程咨询服务和工程项目管理等领域。

  公司目前有500平方米办公场地,拥有30余名专业咨询技术人员,是一支“素质高、技能强、业务精、服务优”的团队。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质量为上、信誉为上,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宗旨,在为客户服务过程中要求员工与客户紧密协作,及时响应各种突发需求。

  公司质量管理理念是质量预控,业务操作上采取专业分工,会商定案的方式,特别是对于大型、特大型、大体量群体性建设项目上尤其能体现我们这种工作模式的优越性。

  我们拥有自己独立的培训机构和软件公司,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及现代化管理技术支持。

服务宗旨

  以诚相待、诚信为本。在承办客户委托的各项业务中,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及保密的原则,严格履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贴心的服务。

服务领域

我们的服务涉足工业与民用建筑、道路、市政、水利、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安装、智能化等建设项目。

服务团队

  作为一家从事工程招投标代理、政府采购、工程造价、全过程咨询服务和工程项目管理等领域的中介服务公司,银润汇纳了多名业务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团队平均年龄35岁,是一支朝气蓬勃的执有“和亲协力、至诚团结,才能促成进步和发展”信条的团队。

  员工行为规范是公司价值观和经营管理理念在员工行为层面的具体要求,是企业员工提升自身职业素养在行为层面的具体指导。公司以提升员工的职业化素养为中心,全方面加强全员职业道德教育和综合业务素质培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体系,规范员工行为规范,树立全体员工“正于心、忠于事、敏于行、精于业”的个人品德和廉洁自律、精诚服务的职业道德,为向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管理

  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全新的管理理念、灵活的激励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公司自行开发的管理软件以及内部局域网等现代化办公手段,严谨的授权管理体系,是工作开展效率高、服务更规范、信息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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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porate culture

银润企业文化

  • 企业精神

    求真、务实、团结、进取

  • 企业使命

    重质量、守信誉、创品牌、求发展

  • 质量方针

    精益求精、用户满意

  • 执行方针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Qualifications honors

资质荣誉

news center

新闻资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招标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为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改革创新招标投标制度设计,纵深推进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快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坚持全国一盘棋,坚决打破条块分割、行业壁垒,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直面招标投标领域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纠治制度规则滞后、主体责任不落实、交易壁垒难破除、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顽瘴痼疾,逐步形成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联动。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深化制度、技术、数据融合,提升跨地区跨行业协作水平,更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有效凝聚招标投标市场建设合力。   ——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按照统分结合、分级分类的思路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标准,统筹短期和中长期政策举措,提升招标投标市场治理精准性有效性。   ——坚持创新引领、赋能增效。不断强化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创新、交易机制创新、监管体制创新,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转型升级。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  (一)优化制度规则设计。加快推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着力破除制约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制度障碍。加快完善分类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基本规则和实施细则,优化招标投标交易程序,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探索编制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指数。加快构建科学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标准体系,按照不同领域和专业制定数字化招标采购技术标准,满足各类项目专业化交易需求。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  (二)强化法规政策协同衔接。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健全招标投标交易壁垒投诉、处理、回应机制,及时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涉及招标投标的法规政策,要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条件。  三、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三)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分类修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四)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制定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完善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加快推进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能力评价工作,研究完善招标采购相关人才培养机制,提升招标采购专业服务水平。治理招标代理领域乱收费,打击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  (五)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优化国内招标采购方式。支持企业集中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探索形成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和供应链管理需要的招标采购管理机制。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支持科技创新、应急抢险、以工代赈、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  四、完善评标定标机制  (六)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中突出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积极试行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提升评标质量效率。  (七)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八)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加快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优化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强化评标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廉洁教育,提升履职能力。依法保障评标专家独立开展评标,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专家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等制度规范,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动态调整轮换等机制,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五、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九)加快推广数智技术应用。推动招标投标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融合发展。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加快推进全国招标投标交易主体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经营主体登记、资格、业绩、信用等信息互认共享。加快实现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全国互认,支持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与招标投标交易编码关联应用。全面推广以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十)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统筹规划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提高集约化水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原则,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原则建设运营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专业交易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经营主体指定特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工具。  六、加强协同高效监督管理  (十一)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探索建立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协同机制。理清责任链条,分领域编制行政监督责任清单,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范围、程序、方式,消除监管盲区。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十二)强化多层次立体化监管。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打通审批和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线索的标准和程序,推动加大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力度,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线索作为公益诉讼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将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行为的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建立移送线索办理情况反馈机制,形成管理闭环。  (十三)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创新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完善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功能,畅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督监管通道,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数字化执法规则标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运用数字化手段强化同类项目资格、商务条件分析比对,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  七、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  (十四)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适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推动修订相关刑事法律,依法严肃惩治招标投标犯罪活动。发挥调解、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作用,支持经营主体依据民事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招标投标纠纷多元化解。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遏制恶意投诉行为。  (十五)持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开展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和示范文本进行全面排查,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领域行政审批、许可、备案、注册、登记、报名等事项,不得以公共服务、交易服务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八、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  (十六)健全支持创新的激励机制。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机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  (十七)优化绿色招标采购推广应用机制。编制绿色招标采购示范文本,引导招标人合理设置绿色招标采购标准,对原材料、生产制造工艺等明确环保、节能、低碳要求。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确定评标标准,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  (十八)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的政策体系。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举措,通过预留份额、完善评标标准、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支持力度。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列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  九、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实化各项任务,清单化推进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要根据职责,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整合力量、扭住关键、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十)营造良好氛围。尊重人民首创精神,鼓励地方和基层积极探索,在改革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推进数字化智慧监管等方面鼓励大胆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进创新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工作进展,加强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并在更大范围推广。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监督,营造有利于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豫财购 〔2020〕8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 〔2020〕10号)和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现就我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实施步骤  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 “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  (一)开展试点。从2020年7月1日起,在省级和郑州市、鹤壁市、新乡市市本级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试点。对自2020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试点地方的各预算单位要不晚于项目采购活动开始 (发布项目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前30日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二)全面实施。原则上市级预算单位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的采购项目、县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要不晚于项目采购活动开始 (发布项目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前30日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市、县 (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具备条件的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和渠道  (一)公开主体。采购意向由各预算单位负责公开,主管预算部门可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集中公开。  (二)公开渠道。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www.hngp.gov.cn)及— 57 —各市县分网是我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主渠道。省财政厅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及各市县分网设置 “采购意向”栏目,省级预算单位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市县预算单位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市县分网登录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按照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格式在线填报并发布采购意向,由系统自动发布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采购意向”栏目。有条件的单位可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同步公开采购意向。  三、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  (一)公开范围。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暂不列入意向公开范围。  (二)公开内容。采购意向公开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四、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  (一)公开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 “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以实际下达的预算为依据。  (二)公开时间。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发布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预算单位要增强采购项目实施计划性和进度概念,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  (三)加强督导。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着重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指导,确保本地区各级预算单位按要求完成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将结合营商环境评价、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等工作,对采购意向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附件: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  2020年6月1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局)、国资委、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银保监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二、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五、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六、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七、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  各地要充分认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并于2023年5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工作安排、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以及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地方工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此页无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广电总局  银保监会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2023年1月6日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为规范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考核制度,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核活动。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和期满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评标专家考核工作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考核主体及参与主体对其考核结果负责。  本办法所称考核主体,是指对评标专家实施考核的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  本办法所称参与主体,是指配合考核主体对评标专家实施考核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等。  第四条 考核主体及参与主体按照《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标准》(见附件)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省评标专家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对参与招标投标项目评标的专家进行考核。  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在本场所内评标专家的现场活动进行评价。  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对本项目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评价。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其他考核主体和参与主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评标专家考核系统,及时收集考核信息。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共享评标专家违法违规和信用信息。第二章 日常考核  第七条 评标专家日常考核采用积分制,基准分为100分,积分周期为一年。  日常考核内容包括评标履职、教育培训、遵纪守法等情况,评标专家违反考核办法的,在日常考核中扣分,分值扣完为止。评标专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或者获得表彰奖励的,在日常考核中加分。  第八条 评标专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的,对其履职情况实行“一项目一评价”。项目评标结束后,由考核主体及参与主体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职业道德、现场纪律等评价打分。  评标专家一次评标违反多项考核标准的,应当同时记录,累计扣分。事后发现存在应当扣分而未扣分情形的,应当补充记录。  第九条 各考核主体及参与主体应当于项目评标结束当日对评标专家实施“一项目一评价”。  实现电子化考核的,评标专家考核系统直接记录信息;未实现电子化考核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于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标专家考核系统汇总报送评标专家评价情况,同时将有关纸质资料存档。  评标专家考核系统自动将评价信息推送评标专家。  第十条 评标专家认为评价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自收到评价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标专家考核系统提出异议,评标专家提出异议应当提供异议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查询渠道。考核主体或者参与主体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政监督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免费对评标专家实施必要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电子辅助评标系统操作等教育培训考试,考试结果在评标专家考核系统公布。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汇总评标专家的行政、司法、信用等遵纪守法信息,并纳入日常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履行社会责任、获取奖励信息可自主申报,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加分。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按照日常考核实施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0分的,暂停抽取3个月;累计扣满20分的,暂停抽取6个月;累计扣满30分的,暂停抽取9个月,累计扣满40分的,暂停抽取12个月。  积分周期期满后,积分清零,不改变评标专家处理结果。  积分周期内加分与扣分实时冲抵;评标专家一次被扣10分及以上的,加分不与扣分实时冲抵。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结合考核期内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实际出勤率进行综合评定。  年度内未被抽取参加过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仅对其教育培训、遵纪守法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类。年度考核结果90分以上的为优秀,年度考核结果60分(含)以上不足90分(含)的为称职,年度考核结果不足60分的为不称职。  年度考核结果于积分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公布。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年度考核结果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异议,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的主要依据。  除超年龄及自愿申请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外,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直接续聘;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的,续聘考试合格后,予以续聘;聘期内任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本届聘期终止,不再续聘。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存在违反《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的,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结果执行;受到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行为属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标准》所列扣分行为的,按照本办法同时进行扣分。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考核主体及参与主体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记录、报送评标专家考核相关情况的,或者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处理评标专家考核异议的,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改正。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主体及参与主体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评审专家库、代理机构库)升级优化的通知
关于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评审专家库、代理机构库)升级优化的通知
关于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评审专家库、代理机构库)升级优化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要求,现对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专家库及代理机构库相关业务进行升级调整。定于2023年11月12日(周日)晚上八点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库  (一)专家注册。一是新增职称等级(高、中级、其他)、工作年限,职称等级为中级或者其他时,需填写具体工作年限且需满8年;新增常住地,并作为专家抽取的选择项之一。二是取消专家入库经济、技术、法律的类别划分,按照87号令规定统称为评审专家。新注册专家应按照其从事的相关选择对应的评审品目,已启用的经济、法律类专家要及时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进行评审品目的维护。评审品目新增鉴证咨询服务、商务服务,原经济、法律专家可以根据本人职称、结合长期从事的工作或专长,选择对应的评审品目(原经济、法律专家抽取对应品目调整及信息维护截止时间另行通知)。三是对评审品目选择数量进行(申请三级品目多为两个,三级以下品目多为六个,且须在上述两个三级品目中)。四是主评区域只保留河南省省直和18个市。  (二)专家信息维护。已启用专家修改评审品目、资质信息、主评区域,需经监管单位审核后,变更信息方可生效。原则上每年调整不超过1次。  (三)新增专家请假。已启用专家可在采购系统在线发起请假申请。专家请假期间不再抽取参与评审活动。  二、代理机构库  (一)本省代理机构信息同步。企业所在地为河南省范围内的代理机构不需要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注册,由监管单位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将启用的代理机构信息导入至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中,进行信息同步且直接启用,代理机构及时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完善信息后系统自动赋予操作权限。  (二)外省代理机构快速注册。企业所在地为非河南省范围内的代理机构或企业所在地为河南省范围内的集采机构,通过此注册入口进行注册备案。  (三)信息完善。代理机构登记备案须有不少于5名专职从业人员。已入库代理机构应及时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完善本公司代理领域。信息完善情况纳入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并适时公开通报。  (四)项目代理。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自动连续两年内未代理项目的代理机构,经监管单位确认后,对代理机构进行下线、收回系统操作权限处理。如后续产生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可在线申请恢复系统操作权限,申请恢复权限后一年内未代理项目,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自动进行下线、出库处理。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23年11月12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建市〔2023〕255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现就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厅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市等具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打证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应的资质延续事宜。  二、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除《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外,即日起企业可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及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如实填报相应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主管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其中,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承包二级资质注册类人员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暂不满足延续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续或换领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办法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四、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满后,企业按照省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建市〔2022〕276号)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联系电话:0371-66069902  2023年11月4日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8日
*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发布机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行政区域:全国文件类型:部门规章      文件状态:尚未生效发布日期:2018-3-30     实施日期:2018-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条 为了确定*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